18日,記者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獲悉,近日該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的通知》,明確要求完善我市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管理,減少商品房買賣雙方因信息不對稱引起的矛盾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我市城區范圍內銷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均應遵循誠信原則,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集中公示企業信息、項目信息和銷售信息。
企業信息需包含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房地產經紀(中介)機構代理銷售的,應當公示房地產經紀(中介)機構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中介)機構備案情況等信息。
項目信息需包含不動產權登記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需明確公示商品房項目各樓棟竣工交付時間;商品住宅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設置抵押項目,應公示抵押權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額、抵押年限、抵押權人同意銷售抵押房屋的證明材料;白蟻預防證明;采用管道供氣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會同燃氣經營企業明確公示管道供氣的氣種、供氣時間等信息。
銷售信息需包含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已備案的商品房預(銷)售方案;商品房銷售進度控制表,包含商品房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以及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等;物業服務區域范圍、已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文本等物業管理事項;黃石市城區新建商品房交易風險提示;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之日止。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內容應放置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遵循全面、準確、真實、有效原則,做到字跡清晰、標示醒目。銷售現場公示的相關信息有變化的,應及時更新,保持與實際情況相一致。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中介)機構違反公示規定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還特別提醒,廣大購房群眾在購買預售新建商品房過程中,應注意驗看項目建設手續,了解預購房源情況,做好購房財務規劃,認真研讀購房文書,選房后及時開展網簽備案、審慎支付購房款,防范購房金融風險。購房者如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中介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可留存相關證據及時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舉報;涉及虛假廣告宣傳、亂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合同條款不公平不合理等可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涉及以房地產名義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可向公安部門反映。(記者 廖巍巍 通訊員 鄧方譽)
編輯:郭明磊